各位教职工:
根据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(试行)》第九条规定,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,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。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,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,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
为确保大家2022年1月能正常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,请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,对2022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,详细操作流程及扣除标准请参考:
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wuZvX0DgjbUJOHxlLBqfFQ
感谢大家的配合!
财务处
2021年12月3日
上一条:关于召开预算管理政策培训会 暨2022年校内预算编制工作布置会的通知 下一条:关于缴纳2021-2022学年住宿费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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