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单位:
为贯彻落实《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<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>的通知》(教财〔2020〕5号)、教育部财务司《关于2021年加强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》(教财司函〔2021〕188号)、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21年教育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》(京教办〔2021〕27号)有关工作要求,结合学校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际,在全校范围内开展2021年教育收费专项自查工作,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自查单位、时间范围
(一)单位范围:学校各二级单位及附属单位。
(二)时间范围:2020-2021学年。
二、自查内容。
本次自查依据有关教育收费政策规定,聚焦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,重点检查教育收费公示、教育收费行为是否规范。主要包括:
1.是否存在违规收取学生食堂服务实体管理费。
2.是否存在违规收取在校学生“出国资源使用费”、补考费、重修费、注册费、毕业证工本费等行为。
3.是否存在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不规范,未经公示收取费用行为;是否存在超标准收费;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,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行为;收取校服费等代收费项目,是否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,是否存在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行为;是否存在资助经费不及时发放行为等。
4.成人教育是否存在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、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退还服务费用、利用合同实施欺诈等行为;是否有在官方网站和招生简章中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;是否存在违法广告行为;是否存在同其他单位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等行为。
5.是否存在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存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行为。
三、工作要求
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,认真组织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开展自查工作,做到不走过场、全面覆盖。
(一)高度重视,加强组织
各单位要高度重视,精心组织,细化检查措施,采取有效的检查方法,保证工作到位,不走过场。
(二)加强教育收费政策宣传
各单位要创新宣传方式,拓展宣传渠道,如可以通过会议宣讲、专题培训、随录取通知书印发收费提醒等方式,以及单位网站、微信公众号、手机短信等途径把教育收费政策宣传到位,公开到位,做到“防未病”。
(三)严格检查要求
自查工作10月20日之前完成。各单位要对照检查内容结合实际开展自查工作。
(四)加大问责力度
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乱收费行为要及时处理,能清退的要及时进行清退,举一反三,建立长效监督机制,对屡查屡犯、情节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,要严肃处理,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(五)报送材料要求
各单位于10月20日下班前,将自查报告报送财务处。各单位提交的自查报告要包括:本单位开展规范教育收费自查工作的组织情况、教育收费的各项内容等,详见附件《自查报告模板》。提交的书面报告要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。
财务处联系人:王秋影 联系电话:8953440
附件:自查报告模板
财务处
2021年10月15日